(2016)辽0103民初4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智善与卢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善,卢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358号原告:刘智善。被告:卢勇。原告刘智善诉被告卢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唐卫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智善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智善承担。审判员 唐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