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华成,张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蕴,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元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万辉。被执行人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华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华成,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张田平,女,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绿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联富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富服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华成、张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