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1年6月至案发任吴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2014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14年7月4日被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锡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刘玉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自2011年3月份至案发时负责吴桥县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负责审核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未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批复﹥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亦未对企业关闭的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进行实地验收,致使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通过审核,该三家企业于2013年5月份实际获取财政部门拨付的550426元补助资金。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5504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自2010年3月份以来负责吴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在负责审核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未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批复﹥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亦未对企业关闭的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进行实地验收,致使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通过审核,该三家企业于2013年5月份实际获取财政部门拨付的550426元补助资金。案发后,该三家企业获得的拨付的550426元补助资金已全部追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至今在吴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工作,2010年至2013年是办公室负责人,2013年6月份任办公室主任。每年将上级部门给其局下达通知传达给各乡镇企业办公室,给乡镇企业办主任开会,由各乡镇企业办公室向工信局报关闭小企业计划,然后经进行筛选、审核,把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到上级工信部门,然后再由上级部门将计划逐级批到吴桥工新局。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的依据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的《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的批复﹥的通知》等有关通知。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必须是盖有主管部门的红章的证明材料原件,前后还得两次去企业实地验收,第一次是在申报计划前去企业查看是否合法存在、正常经营,第二次是在申报补助资金时去企业实地验收关闭情况。按照规定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要提交主要材料包括:1、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和汇总表;2、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3、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4、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5、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是其审核的,都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的,因为材料都有相关单位的红章,其认为都是真实的。这三家棉业公司申请材料中的《关闭小企业验收意见表》上县级部门验收意见一栏的工信部门负责人签名、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名是其请示领导同意以后,其给代签的,公章都是真实的。这三家棉业公司申报计划时,其没去实地查看,也没有去实地验收。这三家棉业公司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盖红章的证明材料,其觉得就百分百关闭了。当时其听说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转产食品加工,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和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淘汰200型生产线升级到400型。企业升级生产线不是实际关闭,其没有对这三家棉业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中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三家棉业公司在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这三家棉业公司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等材料其也没有核实真实性。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没有资格申请2012年度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2014年还在缴纳税款,既然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至2014年仍在缴纳税款,那这两家公司实际不能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申报了68.6万元;实际获得了207263元。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申报了60.7万元;实际获得了178782元。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申报了51.6万元,实际获得了164381元。2、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3月8日至今在吴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任局长。吴桥县工信局杨某分管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某甲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程序是每年上级部门给其局下达通知,接到通知后,由杨某会同县财政局有关科室、乡镇企业办公室人员开会,把通知要求传达给各乡镇企业办公室,由各乡镇企业办公室向工信局报关闭小企业计划,然后经筛选、审核,会同县财政局把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计划报到省工信厅和财政厅,关闭小企业计划批下来以后,由杨某会同财政局有关科室、乡镇企业办的相关人员开会,按照计划把申报补助资金的规定传达到各乡镇,由乡镇企业办把企业申报材料报给工信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然后由财政局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到省财政厅,其局把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到工信厅,省财政厅和工信厅审查通过后,省财政厅把补助资金下拨到县财政局。工信局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按照规定应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企业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其不是负责材料审核,不太清楚,这项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初审,主管领导杨某督导。其记得是杨某和王某甲把2010年度所有申报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块给其拿过来,其反复向杨某、王某甲询问申报企业符合规定吗?他们说符合规定,其让他们在企业申报材料上盖章。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桥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分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局长杜明君安排的其他工作。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是王某甲审核的,其问王某甲审核了吗?他说审了,其就和王某甲一起把材料交给局长杜明君。其认为这三家企业的审核材料王某甲审核完了,就是真实的。4、证人孙某的陈述证实,其自1986年开始在吴桥县财政局工作,2002年至今担任经济建设股股长。职责是涉农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是由工信局和财政局两家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工信局审核,其是负责关闭补贴资金的拨付安全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上级部门每年度下发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应当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企业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过程是企业先向县工信局申报补助资金,然后县工信局审核通过以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交给财政局,其是依据《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如果完整就和吴桥县工信局一起去企业验收,验收合格以后和工信局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到其局账户,再把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可以看出这三家企业通过其局申报过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工信局的办公室主任王某甲、主管局长杨某、局长杜明君都去过企业验收,后来财政拨给鹏飞棉业公司是207263元,保泰棉业公司178782元,联兴棉业公司164381元,一共是550426元。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吴桥县财政局工作,2009年至2013年6月份任吴桥县财政局副局长,经济建设股由孙某负责。当时其向卢局长请示的时候,卢局长说不靠谱的企业绝对不能报,既然有的工信局都同意了就报吧。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1991年10月份至今在吴桥县工商局工作,2007年3月份至今在吴桥县工商局梁集分局任分局长。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属于梁集工商分局管辖,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2007年设立至今,保泰公司一直都正常经营,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在2008年或者2009年就停产关闭了,并办了注销手续。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9月至今任吴桥县国家税务局于集分局副局长,其没有在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上盖章。8、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的公章是其盖的,其没有审查资料真实性,也没有审查义务。9、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上的崔某签字不是其签的,也没有人找其盖过这三份材料上面的公章。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中注销登记申请审批表是不是由吴桥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其不清楚,材料上的公章不是其盖的。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任吴桥县何庄乡政府企业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8、9月份吴桥县工信局通知其企业办去开会,会上工信局杨局长说对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贴进行验收,2012年何庄乡政府给保泰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鹏飞棉业公司申请补助的材料是其按照工信局要求编造的,关闭小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根据以前企业备案的材料做好以后填写的,然后找吴桥县人社局一个男同志给盖的章,其不认识他。地税注销登记申请审批上的公章表示其找人刻的,企业审计报告是其让沧州精诚会计事务所给出的。准备好材料以后,其把材料交给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王某甲。12、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桥县何庄乡政府宣传委员,2012年7月吴桥县工信局通知其去开会,会上告诉其申报材料,其组织好联兴棉业公司等企业申报材料,这些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公章是王某乙找人刻的,材料内容是王某乙填的,申报材料没有让企业准备是因为怕企业太多,影响稳定,就让王某乙编制的。13、证人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是2001年设立投产,生产设备是200型,2008年国家淘汰200型生产设备,公司就停产了,在2010年升级为400型生产设备重新投产至今。在2013年2、3月份吴桥县工信局有关人员给其打电话说有关闭小企业的补助资金164000多元,2013年4月份左右,县财政局给其拨付了164000多元过来。在吴桥县财政局向其公司拨付164000多元补助资金之前,吴桥县工信局、财政局、何庄乡企业办等单位没有去其公司验收过。1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当时生产设备是200型,2008年国家淘汰200型生产设备,公司就停产了,在2009年升级为400型生产设备重新投产至今。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没有申报过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后来财政局给其打电话说其公司有补贴,拨付了17万多元。1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吴桥县鹏飞棉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03年成立,2008年因经营不善停产了,2009年办理了税务注销手续。其没有申报过企业补助资金,是何庄乡政府给其申报的。16、《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证实,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的步骤。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17、保泰棉业有限公司、鹏飞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三家企业的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材料三份、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税务注销登记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关闭证明文件、审计报告证实,以上三家公司向吴桥县工信局和财政局提交的申请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18、吴桥县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一份及税务登记表证实,截止到2015年1月22日,保泰棉业有限公司、鹏飞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三家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及当日均正常经营的登记状态。吴桥县国家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保泰棉业有限公司、联兴棉业公司两家企业在2012-2014年度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情况,同时也反映两家企业正常经营的状态。吴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正常经营状态,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日被吊销工商登记。19、吴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保泰棉业有限公司、鹏飞棉业公司、联兴棉业公司均未在该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20、吴桥县2012年度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表及相关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2010-2014年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证实,吴桥县财政局分别向三家企业拨付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78782元、207263元、164381元。21、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自2011年6月任吴桥县工信局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4月任吴桥县工信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工作及关闭小企业申报补助资金项目审核工作。22、青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吴桥县鹏飞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联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桥县保泰棉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已将涉案补助资金全部退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数额共计550426元,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上述涉案款项已经全部追回,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鹏审 判 员 张金梅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西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