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初334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尽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洪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