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杜萍与陆亚辉、张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陆亚辉,张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1民初1715号原告杜萍。被告陆亚辉。被告张泓。原告杜萍与被告陆亚辉、张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云翔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萍,被告陆亚辉、张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萍诉称:其与张泓系朋友关系,张泓分别于2010年11月2日、2014年12月1日、2015年5月7日向其借款10万元、7万元、8万元。陆亚辉又于2015年7月22日向其借款16万元。后经本人多次催讨未还。因张泓与陆亚辉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故请求判令:1、陆亚辉、张泓共同归还借款4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陆亚辉、张泓共同承担。被告张泓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属实,但其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被告陆亚辉的答辩意见与张泓一致。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张泓向杜萍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2月10日,张泓向杜萍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5月17日,张泓向杜萍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7月22日,陆亚辉向杜萍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另查明,陆亚辉与张泓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5年11月20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信息摘录、离婚证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处理。各方当事人对陆亚辉、张泓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杜萍借到41万元并无异议,且与杜萍提供的借条相印证,可认定陆亚辉、结欠杜萍借款41万元的事实。本案当事人对借款中的41万元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杜萍可以催告陆亚辉、张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亚辉、张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杜萍借款41万元。如果陆亚辉、张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2570元,共计6295,由陆亚辉负担3148元,由张泓负担3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孟心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