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修法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平川与祁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川,祁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修法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王平川,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祁秋明,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王平川申请执行祁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平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民周初执字第001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保平审判员 张 虎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