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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乃彬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乃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51号罪犯张乃彬,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贩卖毒品、引诱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以张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乃彬于2010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317号刑事决定,对罪犯张乃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乃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7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2.2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3、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乃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乃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