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陈泽炎、陈委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陈泽炎,陈委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4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代表人:褚人大,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彩萍、梁亮,系原告职工。被告:陈泽炎。被告:陈委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诉被告陈泽炎、陈委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以被告陈委杨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