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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廖朝恩与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朝恩,刘均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331号原告廖朝恩,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蓬莱镇。被告刘均礼,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大英县隆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朝恩诉被告刘均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朝恩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朝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朝恩负担。审 判 长  谢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 陈代理审判员  黄拉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红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