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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建亭与赵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亭,赵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周建亭,男,汉族,47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赵泰,男,汉族,41岁,现住集宁区。周建亭与赵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建亭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产局、车管所、社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建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建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