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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林建频、林松清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林建频,林松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财保26号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组织机构代码X2983030-7。负责人吴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谋仲,男,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林建频,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林松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林建频、林松清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53.5元或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建频、林松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53.5元或对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