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与科右中旗扎木吐嘎查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093号起诉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包庆格乐吐,职务嘎查达。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的起诉状,要求被告科右中旗扎木吐嘎查委员会归还原告2000亩耕地,承担诉讼费。原告起诉状中称,1998年科右中旗遭受水灾,原布敦化苏木扎木吐嘎查受灾严重,几十户村民的耕地被淹没,为了安置灾民,当时的旗领导苑凤霞、包占全、董代晓、戴福全、李双福等领导与布敦化苏木原党委书记高金虎,原苏木达李XX协商从海龙屯嘎查机动地挤出2000亩耕地为扎木吐嘎查村民救灾,扎木吐嘎查满都拉、常所等人五十多村民安置在海龙屯嘎查。救灾时旗领导与苏木领导、扎木吐嘎查领导口头协定,水灾消除后扎木吐嘎查归还海龙屯嘎查土地,减少海龙屯嘎查损失,但水灾过去这些年扎木吐嘎查安置户一直未归还占用的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海龙屯嘎查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晓 东审 判 员 何 玉 光代理审判员 阿拉坦高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