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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仁闯与林贤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仁闯,林贤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林仁闯。被执行人林贤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仁闯与被执行人林贤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林贤库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林贤库的财产情况,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56号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林贤库名下,该房屋已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2114号案件中处置,本案可参与分配。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林贤库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贤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贤库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张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