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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周安才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显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显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755号原告:周安才,男性,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津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9号重庆希尔顿酒店写字楼612室、601-603室被告:李显刚,男性,汉族,住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安才与被告李显刚、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安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安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安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鸿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