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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华诉被告卞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卞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张淑华诉被告卞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610号原告:张淑华,女,1954年4月6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松原市前郭县养路段楼。被告:卞海军,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天河花园*单元***室。原告张淑华诉被告卞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卞海军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卞海军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