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初5号原告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邹文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全,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理人孔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恒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邻水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吴丽华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