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四龙与王丽、张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四龙,王丽,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周四龙,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冰(又名张蕊冰),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丽、张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周四龙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冰以未在借条及民事调解书上签字为由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该案执行。现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豫1621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撤销了本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时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