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艇、曹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7日10时许,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朱××在上班期间接到王××报警电话,在电话中王××谩骂警察,王××父亲之前曾报警说王××吸毒,于是朱××等五人前去王××家中抓捕王××,到达王××家大门口时,王××开车回来,民警朱××、苏××、刘××着警服并出示工作证件后对王××进行盘查,王××拒不配合,辱骂朱××,并开车撞向民警朱××,未撞到朱××后,王××从车内拿出叉子扎向朱××,朱××躲开,王××又手持片刀要砍警察,并说“谁过来抓我我就喝农药”,后开车逃跑,警察开警车追捕,在福利院附近路口时,王××开车撞向警车,将警车撞坏后开车逃跑。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值班记录、被撞警车照片及修车凭证、苏××、刘××、朱××工作证复印件。2.证人苏××、刘××、孙×、王××、孙×、王××、王××的证言。3.被害人朱××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量刑。被告人王××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辩称当时没有骂警察,下车时也没拿叉子,他车里的刀、斧子、木棒等是表演时道具,没有开车撞警察,也没有扬言要喝农药,也没有吸食毒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父亲曾向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报警称王××吸食毒品。2016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给该派出所打电话辱骂民警。当日10时许,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朱××、苏××、刘××、孙×、王××等人开警车并着警服去灯塔市古城街道黑山村抓捕王××,在村里王××驾驶比亚迪车快速奔向停在他家门口的警车,警察即刻示明身份并告诉王××调查他吸食毒品一事,王××摇下车窗骂警察并对朱××说“我撞死你”,朱××见王××开车奔他来急速躲到警车后面,王××还从驾驶室里拽出一个叉子奔朱××过来,见没有扎着朱××,跑回车里,开车又撞向警察,警察躲避开。被告人王××下车一手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另一手拿着一瓶农药说“你们再过来,我就喝药。”被告人王××拒绝下车接受调查,还驾车撞向刘××车,刘××驾车打轮予以避让,车前保险杠被刮撞,王××随即开车逃跑。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值班记录、被撞警车照片及修车凭证。2.苏××、刘××、朱××工作证复印件,均证实他们是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民警。3.证人苏××证实他是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教导员,王××的父亲给派出所打电话说王××吸食毒品,2016年1月7日,他和民警朱××、刘××、王××、孙×开警车去王××所在的黑山村抓捕他,王××开车快速向朱××撞来,王××还下车从驾驶室拽出一钢叉奔向朱××,朱××绕到警车后面躲起来了,王××跑回车里开车撞向他们,他们即闪开。王××下车一手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另一手拿着农药说“你们再过来,我就喝农药”,他们开警车追捕,要求王××下车接受调查,王××开车向刘××撞去,刘××开车避开,王××开车将刘××车前保险杠刮了一下逃跑。4.证人刘××、孙×、王××、孙×、王××证实均同上。5.证人王××证实他儿子王××吸食毒品,他有比亚迪车,车牌子丢了,车里有一个叉子和两把刀,还有一瓶农药,他家电视柜下的吸毒工具是他儿子王××的。6.被害人朱××陈述,他是灯塔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的民警,该派出所怀疑辖区内的王××吸食毒品,2016年1月7日9时许,王××给派出所打电话辱骂民警,该派出所的民警苏××、刘××、孙×、王××等人开警车并着警服去黑山村抓捕王××,在村里王××飞快地将车开过来,他们警察将警车停在王××家门口,他们示明身份并告诉王××调查他吸食毒品一事,王××摇下车窗骂警察并说“我撞死你”,他见王××开车奔他来就躲开了,王还从驾驶室里拽出一个叉子扎他但没扎到,还从车里拿一瓶农药说“你们再过来,我就喝药,”附近的村民与王××的叔叔劝他,王××不听,继续对抗,挥动一把一尺多长的片刀。拒绝下车接受调查,还开车向刘××撞去,将刘车前保险杠刮了,并开车逃跑。后在王××家电视柜底下发现吸毒工具。7.被告人王××供述与辩解,2016年1月7日,他开比亚迪车回家见到他家门口东侧有警车,有的着警服,有的没着警服,有五、六名警察,他没有骂警察,下车时也没拿叉子,他车里的刀、斧子、木棒等是表演时的道具,没有开车撞警察,也没有扬言要喝农药,没有吸食毒品。8.勘查笔录。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辩称当时没有骂警察、没有开车撞警察、下车时没拿叉子、没有扬言要喝农药。因被害人朱××陈述及证人苏××、刘××、孙×、王××、孙×、王××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王××当时骂警察、开车撞警察、挥动片刀与警察对抗、从车内拿出叉子欲扎警察并以喝农药威胁警察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王××的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郑雪萍代理审判员 高尚萍人民陪审员 尚承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