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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辖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孙立强破产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立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主任。上诉人孙立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广大公司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破产撤销权纠纷。原审法院已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广大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至35-8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为广大公司管理人,2015年6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31至35-70号民事裁定,裁定宣告广大公司破产。据此,本案应为破产衍生诉讼,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大公司已被原审法院宣告破产,与其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其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孙立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孙立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孙立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广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均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审法院受理广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诉讼的本案拥有唯一的管辖权。因此,孙立强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孙立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孙立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