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曹雅斐与曹海燕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雅斐,曹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曹雅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锡燕,女,汉族,系原告母亲。被告曹海燕,男,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提取被执行人曹海燕案款及执行费合计13298元。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