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圆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跃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智慧星天地(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圆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申跃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智慧星天地(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162号之一原告上海圆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跃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伟中,总经理。被告智慧星天地(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宁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生,男。委托代理人黄文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圆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跃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智慧星天地(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圆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跃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智慧星天地(上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