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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亮诉被告顾玉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亮,顾玉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067号原告:王春亮,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满族,辽阳县人,信用社职员。被告:顾玉占,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原告王春亮诉被告顾玉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春亮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退还给原告王春亮。代理审判员  刘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