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谢忠文与李建结、覃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文,李建结,覃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481号原告谢忠文。被告李建结。被告覃姗姗。原告谢忠文与被告李建结、覃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忠文负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