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6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周文奇与张学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奇,张学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6529号原告周文奇。被告张学研。原告周文奇诉被告张学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张学研向我借款25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1张。约定2014年年头还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1200。被告张学研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学研2012年至2013年年底在原告周文奇经营的餐厅打工,打工期间因被告家庭困难向原告借款3万元,直到2013年12月24日被告家中有事,提出辞职,以被告工资抵顶原告借款5000元,还欠原告25000元并写下欠条。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形成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用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其未能在指定时间应诉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研偿还原告周文奇借款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文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学研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 判 长  李财文代理审判员  蒋大荣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