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义森与刘忠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森,刘忠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01号原告杨义森,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忠民,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杨义森与被告刘忠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140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