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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义森与刘忠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森,刘忠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01号原告杨义森,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忠民,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杨义森与被告刘忠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140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