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冰与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冰,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96号申请执行人王冰。被执行人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江武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冰支付住院费损失3060.65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