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黄炳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黄炳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公民身法号码460035196905070728,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黄炳西,男,汉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炳西(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华润银行斗门支行账户00×××11的存款70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