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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海英与黄炳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英,黄炳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英,女,汉族,公民身法号码460035196905070728,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黄炳西,男,汉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2,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炳西(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华润银行斗门支行账户00×××11的存款7000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