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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孙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盗窃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2刑初9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身份证号码420982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号,现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00年11月17日被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二十九天,后因减刑于2005年11月16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陆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I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向安陆市城区宾馆的客房投放招嫖名片,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安陆市民福宾馆307、309房间介绍陈某、刘某从事卖淫时,被侦查的民警现场抓获。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I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孙某向安陆市城区宾馆的客房投放招嫖名片,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2016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安陆市民福宾馆307、309房间介绍陈某、刘某从事卖淫时,被侦查的民警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招嫖名片及宣传资料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安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过程情况说明;2、证人陈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孙某、证人陈某、刘某的户籍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投放招嫖信息,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行为牵线搭桥,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耀龙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