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君申请执行李和新买卖合同合同纠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李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君。被执行人李和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和新于2015年8月24日给付申请人王君30000元,于2015年11月10日给付申请人王君30000元,共计60000元,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