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梁武琼、梁敏、廖成卫、梁家铭、廖星宇请求磨西镇人民政府安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武琼,梁敏,廖成卫,梁家铭,廖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3322行初3号起诉人梁武琼,女。起诉人梁敏,女。起诉人廖成卫,男。起诉人梁家铭,男。起诉人廖星宇,男。法定代理人梁敏,女。五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由海,男。(一般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收到起诉人梁武琼、梁敏、廖成卫、梁家铭、廖星宇5人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川省泸定县磨西镇人民政府履行《磨西镇民俗风情村安置方案》(磨府【2008】85号文件),在民俗风情村内于90日内对原告5人所在的户进行安置。经审查,起诉人梁武琼、梁敏、廖成卫、梁家铭、廖星宇提起的本次诉讼与(2016)川3322行初2号案件为同一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梁武琼、梁敏、廖成卫、梁家铭、廖星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江荣审 判 员 朱福龙人民陪审员 韦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