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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73号原告:单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2年1月15号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