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单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73号原告:单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2年1月15号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