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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谢良国与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良国,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良国,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晓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谢良国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新天地超市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一初字第0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良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良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良国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良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李祥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