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东东与王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东,王仕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161号原告曹东东。被告王仕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东东与被告王仕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东东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