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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文积与曾远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积,曾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7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积,男,汉族,住阳西县。被执行人:曾远洋,男,汉族,住址: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文积与被执行人曾远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理应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本案是系列案,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已查封,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时间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721执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文政审 判 员  王小湖助理审判员  谢镓骏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