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胜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平昌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昌县水务局,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平昌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平昌县水务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称,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对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260万元,应当立即解冻,请求撤销冻结银行存款的相关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合同书复印件,拟证明其执行异议成立。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据(2015)武胜民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5)武胜执保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平昌县水务局以平昌县人畜饮水工程指挥部名义存于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881901200018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贰佰陆拾万元(¥260万元)予以冻结。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平昌县水务局在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金易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昌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5)武胜民管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平昌县水务局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平昌县水务局不服该裁定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川16民辖终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是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向本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现管辖权异议已审理终结,本院驳回了平昌县水务局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平昌县水务局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由此说明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平昌县水务局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左松涛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张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