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边淑英、任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孟春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淑英,任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孟春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911号申请执行人边淑英。申请执行人任瀛。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被执行人孟春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淑英、任瀛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孟春贵交通肇事纠纷((2013)丽刑初字第747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边淑英、任瀛经济损失110000元,被执行人孟春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边淑英、任瀛经济损失505752元,现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孟春贵正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刑初字第7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