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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一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贾报与上蔡县种子公司、刘月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报,上蔡县种子公司,刘月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一初字第1421号原告贾报,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8日,职工。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种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保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月丽,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2日,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报与被告上蔡县种子公司、刘月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报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报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贾报承担。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