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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雅华与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华,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318号原告王雅华,女,1956年5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金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华诉被告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雅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