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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5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建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华,陈赛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181号原告彭建华,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原告陈赛你,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代理人彭建华,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喻倩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房宝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彭建华、陈赛你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第91761号复审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建华(同时作为原告陈赛你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喻倩萍、房宝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彭建华、陈赛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第201210160658.X号“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所提出的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一、关于审查文本复审程序中,彭建华、陈赛你于2014年11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彭建华、陈赛你于2014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2012年5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剂自然平衡式空调与热泵热水器两用机,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为单侧旁通式,即仅设置与冷凝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不设置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成本及工艺难度。对于上述区别,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该空调热水器仅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对冷凝器进行旁通、且仅在制热水模式下对蒸发器进行旁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即可知晓,由于在除了制冷+全热回收或制热水模式之外的其它模式下,冷凝器或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都不起作用,那么显然,如果在除了制热水模式之外的其它几种运行模式下,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对整个系统来说没有影响,这不仅能够节省成本、降低安装工艺难度且该装置同样能够作为空调热水器两用机来使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于冷凝器通常安装在室外,换热管及连接管路的布置相较于安装在室内的蒸发器而言更为灵活与方便,因而在实际安装过程中更容易满足对具有旁通装置的冷凝器的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也就是说,相较于蒸发器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倾向于保留冷凝器侧的旁通装置,使系统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保持更佳的性能。可见,为了降低成本和工艺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对比文件1中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使该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成为一种单侧旁通式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冷凝电磁阀7(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磁二通阀)仅需要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开启,此种模式完全可以在不设置单向阀的前提下,通过控制该电磁二通阀通电开启,使液态制冷剂从热水换热器流向节流装置,此时,制冷剂从高压流向低压,该电磁二通阀并不会反向导通;而在其它不需要旁通的模式下,同样可在不设置单向阀的前提下控制该电磁二通阀不导通即可;可见,省去单向阀而仅通过控制该电磁二通阀的通电来实现旁通管路的开闭,这是本领域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设计;那么当省略掉对比文件1中冷凝器侧旁通装置中的单向阀后,在例如制热、除霜、制热水模式下,由于四通阀的开启,制冷剂从蒸发器流向冷凝器,该电磁二通阀必然会承受反向压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了避免电磁二通阀在不需要起作用的几种模式下被反向击穿、对冷凝器进行旁通,而使电磁二通阀在反向截止时能承受一定压力,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的普通常识容易想到的,而具体地,对于电磁二通阀反向截止时能够承受的压力值,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电磁二通阀的实际工作条件即可对其进行合理的配置和调整,本申请将电磁二通阀反向截止时能承受的压力设置为大于等于0.5MPa,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合适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将与冷凝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设置为电磁二通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参见对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评述);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由于冷凝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和冷凝器是并联关系,且该旁通装置只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起作用,则对于电磁二通阀的入口接入点而言,只要是位于热水装置和冷凝器之间的管路上都是可以实现旁通作用的,因而除了将电磁二通阀的入口接入点从四通阀之后并入冷凝器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将该接入点设置在四通阀之前、热水装置的制冷剂管路出口之后,这只是电磁二通阀入口接入点位置的简单变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将制冷剂管路设置在水箱内、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加热的储水式加热方式是热泵热水器中惯用的水加热方式,基于该惯用技术手段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热水装置调整为由水箱和制冷剂管路构成,并使制冷剂管路位于水箱内,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都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三、关于彭建华、陈赛你的意见陈述1、首先,从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各种运行模式所对应的控制逻辑表可知,蒸发电磁阀8仅在制热水这一模式下开启,即,对比文件1中的空调热水器仅在制热水模式下对蒸发器进行旁通,而且,在该制热水模式下,蒸发风机15关闭,蒸发器不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常识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即可知晓,由于在除了制热水模式之外的其它模式下,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都不起作用,那么显然,如果在除了制热水模式之外的其它几种运行模式下,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对于整个空调热水器的运行是没有影响的,这不仅能够节省成本降低安装工艺难度且该装置同样能够作为空调热水器两用机来使用。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由于冷凝器通常安装在室外,对于其换热管的布置或连接管路的布置相较于安装在室内的蒸发器更为灵活和方便,因而在实际安装过程中更容易满足对具有旁通装置的冷凝器的安装工艺的技术要求,也就是说,相较于蒸发器一侧,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倾向于保留冷凝器一侧的旁通装置,使系统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保持更佳的性能。可见,从成本和安装工艺上分析,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省略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的可行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空调热水器的基础上,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之后,在制热水模式下制冷剂会流经蒸发器,蒸发器一侧相应的制冷剂旁通功能在该模式下必然消失,但是,由于在该制热水模式下蒸发器本身并不参与系统运行、不进行热交换,该空调热水器仍然能够在该模式下单独制得热水,即该空调热水器在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后仍然能够兼具空调功能和制热水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信息明显能够获知的内容,合议组也并不认为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后,会放弃单独制热水功能。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制冷剂旁通装置对系统制冷剂量平衡的影响,即:当两个换热器串联,在不同的运行模式下,只有一个工作而另一个不工作时,所需的制冷剂量是有差别的,而制冷剂旁通装置的存在恰好能够减小这种在不同运行模式下因制冷剂需求量不平衡而造成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后,对制冷剂量的平衡必然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而且,蒸发器内的容积越大影响则越大,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出于降低成本和安装工艺难度的考虑省略蒸发器一侧制冷剂旁通装置的可行性的同时,也能够想到去降低因省略该制冷剂旁通装置而导致的在制冷剂量平衡方面的不良影响,即考量在降低成本、安装工艺难度和制冷剂量需求这两者之间取得一定平衡,例如,选择在蒸发器内的容积相对冷凝器而言较小的情形下去省略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本申请选择本领域常见的蒸发器内容积相对较小的家用分体空调,利用和增大其冷凝器和蒸发器内的容积比,使之达到小换热器一侧不装制冷剂旁通装置,也能达到在运行制热水时制冷剂量取得一定平衡的效果。因此,彭建华、陈赛你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原告彭建华、陈赛你诉称: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结构上有非常显著的改变,性能有三个方面的非常显著的进步和提升,因而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本申请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任何一点真正有效的技术进步都来之不易,绝非本行业专家能显而易见,从“非本领域内专家显而易见”标准判断,原告的专利同样具有足够的创造性。三、被诉决定的结论存在事实和法律错误,且多处自相矛盾。四、权利要求2-6并非独立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亦具备创造性。五、几次审查和答辩过程说明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缺乏客观标准,对创造性的审查完全依靠审查员的主观心证进行判断。六、被诉决定的错误结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60658.X,名称为“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彭建华、陈赛你,申请日为2012年5月23日,公开日为2012年8月15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2012月1月4日公开,公开号为CN102305497A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冷剂自然平衡式空调与热泵热水器两用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段、附图1):该制冷剂自然平衡式空调与热泵热水器两用机(即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包括压缩机1、热水换热器2(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热水装置)、四通阀3、冷凝器4、蒸发器5和节流装置6,压缩机1的排气口通过管路与热水换热器2连接,热水换热器2通过管路与四通阀3的D口相连,四通阀3的C口通过管路与冷凝器4的制冷剂管路进口相连,冷凝器4的制冷剂管路出口通过管路与节流装置6相连,节流装置6通过设有截止阀I17的管路与蒸发器5的制冷剂管路进口相连,蒸发器5的制冷剂管路出口通过设有截止阀II18的管路与四通阀3的E口相连,四通阀3的S口通过管路与压缩机1的进气口相连,冷凝器4的制冷剂管路结构形式为上进下出,而且,冷凝器4上并联有液体单相旁通装置I(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冷剂旁通装置),蒸发器5上并联有液体单相旁通装置II(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冷凝器4上并联的液体单相旁通装置I(相当于本申请的制冷剂旁通装置)由冷凝电磁阀7(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磁二通阀)与单向阀I10串接而成(参见说明书第22段第7-8行)。热水装置包括热水换热器2、循环水泵9和水箱16,水箱16的出水口通过管路与循环水泵9的进口相连,循环水泵9的出口通过管路与热水换热器2的加热管路进口相连,热水换热器2的加热管路出口通过管路与水箱16的进水口相连。对比文件1对图1所示的实施例列出了制冷+全热回收、制冷+显热回收、纯制冷、制热、制热水、化霜六种运行模式所对应的控制逻辑表。根据该控制逻辑表,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冷凝电磁阀开启,在其他模式下冷凝电磁阀关闭;在制热水模式下蒸发电磁阀开启,在其他模式下蒸发电磁阀关闭;在制热水和化霜模式下蒸发风机关闭,在其他模式下蒸发风机开启。彭建华、陈赛你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4年1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包括压缩机、热水装置、四通阀、冷凝器、蒸发器和节流装置,所述压缩机的排气口通过管路与热水装置相连,所述热水装置通过管路与四通阀的D口相连,所述四通阀的C口通过管路与冷凝器的制冷剂管路进口相连,所述冷凝器的制冷剂管路出口通过管路与节流装置相连,所述节流装置通过设有截止阀I的管路与蒸发器的制冷剂管路进口相连,所述蒸发器的制冷剂管路出口通过设有截止阀II的管路与四通阀的E口相连,所述四通阀的S口通过管路与压缩机的进气口相连,所述冷凝器的制冷剂管路结构形式为上进下出,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凝器上并联有制冷剂旁通装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剂旁通装置由电磁二通阀I和单向阀I构成。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剂旁通装置为电磁二通阀II,所述电磁二通阀II反向截止时能承受≥0.5MPa的压力。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剂旁通装置为电磁二通阀I,所述电磁二通阀I的入口与热水装置的制冷剂管路出口相连。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装置包括热水换热器、循环水泵和水箱,所述水箱的出水口通过管路与循环水泵的进口相连,所述循环水泵的出口通过管路与热水换热器的加热管路进口相连,所述热水换热器的加热管路出口通过管路与水箱的进水口相连。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单侧旁通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水装置由水箱和制冷剂管路构成,所述制冷剂管路位于水箱内。”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可降低需要制冷剂最多的制冷+热回收模式的制冷剂需要量40%,从而使得该机器能在充注正常制冷剂量的情况下,5种运行模式都能正常运行,使系统达到最高效率或接近最高效率,从而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此外,本发明通过放弃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同时保留蒸发器的制冷剂管路结构形式为上进下出,由于制冷剂只有一路路线运行,因而不再要求蒸发器一定高于主机,室内机和室外机之间的连接管道也可以随意弯曲,从而可大大降低安装难度,特别是机组可以像普通家用分体空调机一样任意安装,应用范围更广。”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被诉决定。庭审中,彭建华、陈赛你认可被诉决定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的认定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6的评述无异议。彭建华、陈赛你主张本申请系通过加大冷凝器的体积,从而实现省略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但因没有量化的指标,故未将该技术特征写到权利要求中。上述事实,有复审决定针对的本申请文本、对比文件1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否正确的问题。《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申请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之所以设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一种拟制的主体,就是为了尽量避免创造性判断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应当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案中,以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被诉决定认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自然平衡式空调热水器为单侧旁通式,即仅设置与冷凝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不设置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被诉决定进而认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成本及工艺难度。虽然原告彭建华、陈赛你在庭审中对上述认定均不持异议,但考虑到其主张与上述认定密切相关,故仍有必要对于区别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过程及其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进行进一步说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一经授权,即具有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即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授权时应以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审查其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如果专利申请因权利要求没有限定的内容而获得授权,则会导致其获得不应有的保护范围。所以在判断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时,也应当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进行比较。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未限定冷凝器和蒸发器的容积差或其他结构,亦未限定应用于家用小型机上,其限定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未设置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外,并无其他区别,故本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予以确认。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得知该技术效果。由于在对专利申请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故不能简单地将说明书中描述的技术问题确定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案中,应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尽管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能够使得该机器在充注正常制冷剂量的情况下实现五种运行模式的正常运行,使系统达到最高效率或接近最高效率,从而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但该技术效果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所带来的,不能作为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仅在于本申请未设置与蒸发器并联的制冷剂旁通装置,因此由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仅为降低成本及工艺难度,而非利用冷凝器与蒸发器的容积差达到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制冷剂平衡效果。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根据对比文件1图1所示的实施例列出的六种运行模式所对应的控制逻辑表,该空调热水器仅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对冷凝器进行旁通,仅在制热水模式下对蒸发器进行旁通,在其他模式下冷凝电磁阀与蒸发电磁阀均关闭,旁通装置不起作用。因此,在除制冷+全热回收和制热水模式之外的其他模式下,省略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对整个系统没有影响。在制冷+全热回收模式下,由于仅对冷凝器进行旁通,故省略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对整个系统亦无影响。在制热水模式下,蒸发器本身不工作,即使省略蒸发器一侧的制冷剂旁通装置,该空调热水器仍然能够在该模式下单独制得热水。虽然省略掉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后,对制冷剂量的平衡会产生影响,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亦未对平衡效果进行限定,即便平衡效果不如对比文件1,亦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降低成本及工艺难度的考虑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对冷凝器与蒸发器的容积差等结构进行限定,仅省略蒸发器一侧的旁通装置,并不能带来原告彭建华、陈赛你所主张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亦不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原告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认定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亦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彭建华、陈赛你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建华、陈赛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彭建华、陈赛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明审 判 员  崔 宁人民陪审员  宫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