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祖明、徐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李祖明,徐艳,叶顺林,李灵辉,李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负责人任德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靓���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宏杰。被执行人李祖明。被执行人徐艳。被执行人叶顺林。被执行人李灵辉。被执行人李素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李祖明、徐艳、叶顺林、李灵辉、李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祖明、徐艳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9052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245712.9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日止的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上述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叶顺林、李灵辉、李素君对李祖明、徐艳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60.6元,合计诉讼费30147.6元,由叶顺林、李灵辉负担,叶顺林、李灵辉、李素君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祖明、徐艳名下登记的常熟市东��大道138号湖畔现代城二期109幢2901、2902房产,但上述房产均设置有抵押,暂无法处置,除上述房产信息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车辆。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于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81060.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丽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