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洪涛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372号罪犯李洪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洪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洪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洪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李洪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二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