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935号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山水华庭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0816517797。法定代表人江兴龙。委托代理人叶新洲,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成月萍,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盛金富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辰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