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更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1136号罪犯顾伟民,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李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伟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服刑期间已缴纳九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顾伟民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顾伟民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顾伟民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顾伟民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伟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玲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守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