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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东良与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良,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548号原告马东良。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被告沈明。被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良与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沈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东良未按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