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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余祖超与上海鼎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超,上海鼎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058号原告余祖超,男,1959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鼎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祖超与被告上海鼎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祖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祖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