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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段莉与胡敏、魏成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莉,胡敏,魏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异8号案外人张武顺,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申请执行人段莉,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西昌市。被执行人胡敏,女,汉族,1974年7月3日出生,西昌市人,西昌市小庙乡卫生院职工,住西昌市。被执行人魏成明,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生,四川省西昌市人,西昌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西昌市。本院在执行段莉与胡敏、魏成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武顺对本院诉讼保全中对胡敏名下川WT55**号东风日产轿车的保全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武顺称,2013年5月4日胡敏、魏成明夫妇向其借款100000.00元作为经营周转。事后发现胡敏夫妇负债较多,到期无法偿还,于是经协商,胡敏自愿以10060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川WT55**轿车转让给自己用于抵偿借款100000.00元,并现金补偿价差600.00元,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并将该车及相关手续交给自己实际占有。2014年1月在办理车辆过户时,才知道该车因段莉起诉胡敏、魏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法院保全。案外人张武顺提交了《车辆转让协议》、补价差600.00元的《收条》、《机动车销售发票》、配钥匙《收款收据》、《机动车行驶证》、西昌市佳和鑫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张武顺从2013年下半年长期使用川WT55**车辆的《证明》、西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川WT55**车辆停放在该单位停车场的《证明》、熊国华出具的川WT55**车辆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停放在家中院坝内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尹兴勇、魏明燕出具的2013年8月12日与张武顺参与川WT55**车辆的价格谈判和交易事宜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进行佐证,要求解除对川WT55**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查明,2013年9月12日段莉在我院长安法庭起诉魏成明、胡敏民间借贷纠纷,并申请保全,2013年9月23日,我院长安法庭作出(2013)西昌民保字第127号保全裁定,对胡敏名下的川WT55**(裁定书笔误为:川W55**)东风日产轿车一辆和魏成明名下的川W868**轿车一辆,以及位于西昌市胜利南路116号自来水公司内家属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扣押。在实施保全中,并未实际扣押川WT55**东风日产轿车,而是在2013年9月27日向凉山州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川WT55**东风日产轿车不予办理买卖过户。后案外人张武顺办理过户未果,向本院提出保全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武顺依据《车辆转让协议》、补价差600.00元的《收条》、《机动车销售发票》、配钥匙《收款收据》、《机动车行驶证》、西昌市佳和鑫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张武顺从2013年下半年长期使用川WT55**车辆的《证明》、西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从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川WT55**车辆停放在该单位停车场的《证明》、熊国华出具的川WT55**车辆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停放在家中院坝内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尹兴勇、魏明燕出具的2013年8月12日与张武顺参与川WT55**车辆的价格谈判和交易事宜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主张川WT55**车辆在法院���全前已由自己全款购买并实际占有,要求中止对川WT55**车辆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成立。参照2000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复函》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案外人张武顺在本院2013年9月23日实施保全前已经善意取得川WT55**东风日产轿车的所有权,川WT55**东风日产轿车的物权已经不属于被保全人胡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川WT55**东风日产轿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 建审判员 马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