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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相振诉潘相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振,潘相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379号原告王相振,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相粉,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年4月21日对原告王相振诉被告潘相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9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2016)豫09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五行、第三页第一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潘相粉负担。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潘相粉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