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相振诉潘相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振,潘相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379号原告王相振,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相粉,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年4月21日对原告王相振诉被告潘相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9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2016)豫092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二十五行、第三页第一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潘相粉负担。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潘相粉负担。审 判 长 徐俊奎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金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