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继来与陈祖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来,陈祖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来。被执行人陈祖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继来与被执行人陈祖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642.9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92.91元,在扣缴50元执行费后,执行款2642.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4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绍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