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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佳辰诉李仁皓、孙龙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辰,李仁皓,孙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仁皓,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龙顺,女,1934年12月31日出生,朝鲜族。本院在执行〔2015〕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6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2500元,直至本案偿还完所有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项宏权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