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佳辰诉李仁皓、孙龙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辰,李仁皓,孙龙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辰,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仁皓,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孙龙顺,女,1934年12月31日出生,朝鲜族。本院在执行〔2015〕建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6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偿还人民币2500元,直至本案偿还完所有债务。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2**执2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海审判员 项宏权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