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2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222民初548号原告罗某,男。委托代理���成诚,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时松,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青青,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敏敏 关注公众号“”